(2015)高民二初字第00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宜春市连锦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童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春市连锦物流有限公司,童某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二初字第00994号原告:宜春市连锦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万载县。法定代表人:喻桃林,该公司经理。被告:童某某,男,地址:湖北省黄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春市连锦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童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宜春市连锦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童某某撤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宜春市连锦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春市连锦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童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9元减半收取1234.5元,由原告宜春市连锦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红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