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25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赵××与徐××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2519-1号申请执行人赵××,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徐××,女,1984年1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2014)怀民初字第0651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三中民终字第7150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即赵××与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徐××的房产、车辆及金融机构账户信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向本院交纳案款30000元,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名下房屋一套。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徐××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发现被执行人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景军代理审判员 张 洪代理审判员 仇洪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