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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2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毛杰成与刘华光、谢建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杰成,刘华光,谢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51号申请执行人毛杰成,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刘华光,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谢建红,女,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申请执行人毛杰成与被执行人刘华光、谢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涟民二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刘华光、谢建红应偿还毛杰成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25678元(其中结欠利息76000元,借款100000元按约定年利率6.15%的四倍从2014年9月3日计算至2015年8月31日止计利息49678元),其余利息按年利率6.15%的四倍从2015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91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930元。但被执行人刘华光、谢建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华光、谢建红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