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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唐松、唐康与代坤余、刘晓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松,唐康,代坤余,刘晓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230号原告唐松,男,汉族,1965年4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原告唐康,男,汉族,1986年4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代坤余,男,汉族,1983年7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刘晓凤,女,汉族,1990年9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松、唐康诉被告代坤余、刘晓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松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代坤余、刘晓凤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代坤余、刘晓凤所有的财产在36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二、对原告唐松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西大街中学巷94号房屋、成都市华阳街道南湖西路175号25幢1单元31楼3102号房屋以及川A×××××号轿车在36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不得买卖、抵押、转让、毁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代理审判员  余存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雪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