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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9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今日大唐(泉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晓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今日大唐(泉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晓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9033号原告今日大唐(泉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建设北路君悦华庭8#102,组织机构代码79605870-9。法定代表人刘火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安加,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惠安县。被告黄晓钟,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原住惠安县螺城镇东霞路洪厝篮巷***号*幢***室,现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今日大唐(泉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晓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交纳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今日大唐(泉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今日大唐(泉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