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储某某与储富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某某,储富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45号申请执行人储某某,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理人吴琳,系储某某母亲。被执行人储富来,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4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储富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储富来存款18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一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