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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3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叶永地与吴象坤、朱淑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全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永地,吴象坤,朱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134号原告叶永地,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建阳区。被告吴象坤,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朱淑荣,女,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永地与被告吴象坤、朱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朱淑荣所有的(车牌)小车进行财产保全,保全价值9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可能因被告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而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朱淑荣所有的(车牌)小车各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仲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虞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