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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民终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与冉贤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冉贤应,韩忠志,颜翠珍,韩宇立,贵州永盛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民终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负责人:黄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冉贤应,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忠志,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颜翠珍,女,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现住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宇立,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永盛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辛孝永,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冉贤应、韩忠志、颜翠珍、韩宇立、贵州永盛纸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道真县人民法院(2015)道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6日向道真县人民法院邮寄提交上诉状。道真县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了上诉费缴费通知书。上诉人逾期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莉审 判 员  张洁代理审判员  张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