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7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与被告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7第110号原告范某,女,1991年4月9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被告冉某,男,1989年5月23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对被告冉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顾云常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会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