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民终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谭龙胜、宋会连、谭武德与祖荫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龙胜,宋会连,谭武德,祖荫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民终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龙胜,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会连,女。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武德,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祖荫萍,女。上诉人谭龙胜、宋会连、谭武德因与被上诉人祖荫萍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5)宜民二初字第90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谭龙胜、宋会连、谭武德上诉称: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的产权证明足以证明位于郴州市燕泉路燕泉���邸B栋803房属于上诉人所有,提交的物业证明足以证明上诉人长期在此居住,因此,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且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合同履行地在湖南省宜章县。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系借款合同纠纷项下的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当事人可自行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上诉人谭龙胜、宋会连、谭武德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郴州市北湖区,因三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湖南省宜章县,被上诉人祖荫萍选择向三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法律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谭龙胜、宋会连、谭武德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性斌审判员 袁 勇审判员 谢末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祠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