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潞民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1221号原告周XX,女,199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XXXX村XX号。委托代理人冯云飞,山西双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XX,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XX市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吉九轩审判员 高 燕审判员 刘 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