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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和克全与孟金仓、任延生、刘贵旭、李国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克全,孟金仓,任延生,刘贵旭,李国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176号原告和克全,男,1984年2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红兵,荥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金仓,男,1980年6月9日生,汉族。被告任延生,男,1976年11月9月生,汉族。被告刘贵旭,男,1976年3月13日生,汉族。被告李国卿,男,1979年7月21日生,汉族。原告和克全诉诉被告孟金仓、任延生、刘贵旭、李国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和本院立案受理的(2016)豫0182民初182号原告王彦林诉被告孟金仓、任延生、刘贵旭、李国卿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依法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与(2016)豫0182民���182号案件合并审理。审判员  任丙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佼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