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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杜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德法刑初字第23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男,公民身份号码:×××3712,广东省德庆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德庆县。2009年10月8日和2015年7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德庆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15年7月2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德庆县看守所。德庆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友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份,被告人杜某在其位于德庆县悦城镇悦城居委会供电所宿舍的住处内,二次容留张文坚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杜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杜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杜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间,被告人杜某在其位于德庆县悦城镇悦城居委会供电所宿舍的住处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文坚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上事实有被告人杜某的供述材料、吸毒人员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杜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3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光强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人民陪审员  梁燕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