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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民初字第3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杨学陆与诸暨市舒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陆,诸暨市舒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3694号原告:杨学陆。被告:诸暨市舒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太和村198号。法定代表人:肖磊。原告杨学陆与被告诸暨市舒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3日诉讼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方媛独任审判。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对被告诸暨市舒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68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案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学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诸暨市舒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派员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学陆起诉称:被告诸暨市舒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欠原告杨学陆2013年、2014年工资共计96800元,并写有工资欠条,约定于2015年5月底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不予理会。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诸暨市舒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资计96800元。被告诸暨市舒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杨学陆在被告诸暨市舒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2月8日,被告诸暨市舒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份,其上载明“今欠到杨学陆13年、14年工资合计96800元,在2015年5月底付清”。现原告杨学陆诉讼来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由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证实。被告诸暨市舒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派员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所诉之主张进行抗辩和对原告所举之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且原告能保证其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诸暨市舒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8日出具欠条确认其欠原告工资968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原告杨学陆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工资款96800元,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诸暨市舒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派员到庭应诉,鉴于本案事实已经查清,依法可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诸暨市舒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杨学陆工资人民币968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财产保全费988元,合计993元,由被告诸暨市舒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方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边书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