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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焕堂与被告李伟、李源福,第三人王道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焕堂,李伟,李源福,王道君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56号原告李焕堂,男。被告李伟,男。被告李源福,男。第三人王道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焕堂与被告李伟、李源福,第三人王道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焕堂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开户名为李伟、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鸡铁支行、账号为XXXX中存款3000元及开户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邮电大厦营业所、账号为XXXX中存款13000元;开户名为李源福,开户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广益城支行、账号为XXXX中存款4000元。并提供开户名李焕堂,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卡号为XXXX中存款2万元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焕堂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开户名为李伟、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鸡铁支行、账号为XXXX中存款3000元及开户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邮电大厦营业所、账号为XXXX中存款13000元;二、冻结开户名为李源福,开户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广益城支行、账号为XXXX中存款4000元;三、冻结开户名李焕堂,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卡号为XXXX中存款2万元。上述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盖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