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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强、崔涛、王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强、崔涛、王超、王健、侯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崔强、崔涛、王超、王健、侯玲。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崔强、崔涛、王超、王健、侯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商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崔强、崔涛、王超、王健、侯玲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冻结和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商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俊杰审判员  陈洪刚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翟慎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