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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初字第0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桐民初字第01376号原告李某甲,男,1944年4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闫仕飞,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男,1966年11月5日。被告李某丙,男,1971年7月29日生。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张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体弱多病,现已偏瘫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现有存款9000元,为原告赡养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原告自2016年元月1日开始随被告李某丙生活,被告李某乙自2016年元月1日开始于每月15日前支付当月赡养费400元。二、因原告日常生活需要护理,自2016年6月15日开始至原告能够自理之前,被告李某乙每月支付原告的护理费1200元;原告为治疗疾病所支付的医疗费,凭双方认可的医疗费票据二被告各承担1/2。三、原告现所有的财产包括所承包经营的土地,若需分割二被告各得1/2.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 焜二〇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