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9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杨敬东与重庆贤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刘财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敬东,重庆贤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刘财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9623号原告:杨敬东,男,汉族,1967年3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贤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518号祥瑞大厦1幢12-4,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刘财海,总经理。被告:刘财海,男,汉族,1966年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蒙进伟,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敬东与被告重庆贤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刘财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敬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杨敬东负担。审判员 文学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