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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9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杨敬东与重庆贤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刘财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敬东,重庆贤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刘财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9623号原告:杨敬东,男,汉族,1967年3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贤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518号祥瑞大厦1幢12-4,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刘财海,总经理。被告:刘财海,男,汉族,1966年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蒙进伟,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敬东与被告重庆贤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刘财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敬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杨敬东负担。审判员  文学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