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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黄丁来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87号罪犯黄丁来,男,194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日作出(2003)泉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丁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4年1月10日以(2004)闽刑复字第6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处罪犯黄丁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丁来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31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11月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28年3月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黄丁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丁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能完成力所能及的各项任务,二○○八年五月至二○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七点八分(二○一○年一月至二○一四年十二月保外就医)。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丁来系老年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丁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