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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行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三原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三原县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三行初字第00022号原告尚某某。被告三原县民政局,住所地三原县政府街。法定代表人贾新社,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崔蔚,该局优抚安置股股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田宽厚,陕西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尚某某诉被告三原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一案,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被告三原县民政局将原告尚春香之子乔博按正常军人接收,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乔博,不是原告尚春香。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尚春香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被告三原县民政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尚春香的起诉。诉讼费50元依法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玉蓉人民陪审员  魏 英代理审判员  陈 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