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432号原告何某某,女,生于1978年12月3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79年10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青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