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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432号原告何某某,女,生于1978年12月3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79年10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青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