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5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杨明康、刘琦与王远兵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川1725执66号杨明康、刘琦:你们与王远兵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达渠民初字第19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于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人购煤款1572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922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287.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附:一、本案由执行法官常健夫承办,金声担任书记员。二、风险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