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2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聂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2356号原告聂某,居民。被告周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