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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陈毓敏诉詹研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3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毓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詹研。上诉人陈毓敏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陈毓敏与詹研系上下邻居关系。陈毓敏于2009年10月入住于闵行区青杉路***弄***号401室;詹研于2005年1月入住于闵行区青杉路***弄***号301室。陈毓敏与詹研居住位置的一楼两楼是商铺,三楼有一个平台,即詹研房屋外部,詹研于2005年在东面靠墙位置搭建阳光房,并于2009年9、10月间在西面靠墙位置搭建塑料棚,并于2014年10月改建成玻璃棚。另查明,经陈毓敏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18日向詹研出具限期拆除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催告书。同日,上海市闵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詹研出具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针对上述催告书、决定书,詹研进行了一定的整改,但未整改完毕。原审审理中,陈毓敏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詹研拆除阳光房和玻璃棚,恢复原状;2、案件受理费由詹研承担。原审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矛盾的,应当运用法律调节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相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相邻方的危险和危害。同时对于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相邻方的合法权益。因此,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斟酌各方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对于行使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和节制。本案中,陈毓敏与詹研未能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为詹研违章搭建的阳光房和玻璃棚而产生矛盾,原审认为詹研该处的违章搭建已经相关行政部门做出相应处理,经原审法院现场勘查,该区域违章搭建并未影响到陈毓敏正常的生活和安全,故本案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因此陈毓敏之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陈毓敏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陈毓敏负担。判决后,陈毓敏不服上述民事判决,上诉称:被上诉人搭建的阳光房和玻璃棚约20平方米,玻璃顶棚离上诉人窗台80厘米,给上诉人生活产生如下严重危害和影响:1、给他人的攀爬提供条件,上诉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2、上诉人房屋的价值受到影响;3、玻璃光反射影响视线且产生热气;4、下雨天产生噪声,影响上诉人的休息。故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拆除安装在公共部位的危害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玻璃棚,恢复原状,消除隐患,排除危险。被上诉人詹研则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审审理期间,本院于2016年1月7日至涉案房屋现场进行勘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上下邻居关系。本院在二审期间到现场进行勘查,被上诉人在其居室南面平台擅自搭建的玻璃棚,给上诉人的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也存在安全隐患和光污染,故系争玻璃棚影响了相邻防免关系,上诉人起诉要求被上诉人拆除其居室南面平台上搭建的玻璃棚的上诉请求,依法有据。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本院对此应予改判。被上诉人搭建的阳光房并未影响相邻防免关系,属于违章搭建,故不属于法院处理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184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詹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拆除上海市闵行区青杉路***弄***号301室南面平台上的玻璃棚并恢复原状;三、驳回上诉人陈毓敏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陈毓敏、被上诉人詹研各半负担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上诉人詹研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薇佳审判员  唐建芳审判员  盛伟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莫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