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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终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段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终1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某,无业。2014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2月4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20日被抓获,同年8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段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中区法刑初字第133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原审被告人段某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段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段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段某撤回上诉。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5)中区法刑初字第133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赟珏代理审判员  吴 灿代理审判员  唐龙飘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