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韦廷章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廷章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573号罪犯韦廷章,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日作出(2001)佛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廷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1年11月2日作出(2001)粤高法刑终字第49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韦廷章死缓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2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7月2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8年10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1年9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8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韦廷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韦廷章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廷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且已因其为严重暴力犯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廷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莫振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