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执字第024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江苏射阳太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荣、王红兰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射阳太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荣,王红兰,姜东,唐红霞,陆凤文,郑尧富,黄美金,姜达富,董胜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2480-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太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法定代表人王建良,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唐荣,养殖户。被执行人王红兰,养殖户。被执行人姜东,养殖户。被执行人唐红霞,养殖户。被执行人陆凤文,养殖户。被执行人郑尧富,养殖户。被执行人黄美金,养殖户。被执行人姜达富,养殖户。被执行人董胜巧,养殖户。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太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荣、王红兰、姜东、唐红霞、陆凤文、郑尧富、黄美金、姜达富、董胜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射商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唐荣、王红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太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81929.86元,利息174.10元,合计82103.96元,并承担逾期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1929.8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3%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陆凤文、姜东、唐红霞、郑尧富、黄美金、姜达富、董胜巧对被执行人唐荣、王红兰上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陆凤文、姜东、唐红霞、郑尧富、黄美金、姜达富、董胜巧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唐荣、王红兰追偿。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存款、房产,有车辆但一时无法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房屋,陆凤文有车辆但一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射商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张晓剑审 判 员 顾正涛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