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刑初字第00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刘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皇刑初字第00877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系辽宁省公安厅文职人员。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皇姑区看守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公诉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在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2号辽宁省公安厅309办公室,利用备用钥匙打开该办公室房门,后从抽屉内找到钥匙打开卷柜柜门,先后四次将被害人蔡某放于卷柜及皮包内的人民币共计83800余元、两条中华牌软包香烟盗走。赃款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2015年10月22日,被告人刘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被告人刘某已向被害人蔡某退赔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蔡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无异议,并有证人单某、王某证言;被害人蔡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证照片;证明;收条;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信用卡账单明细;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已向被害人蔡某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莹审 判 员 慕 乔人民陪审员 温世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肇 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