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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伊莎与被申请人邱文富、李东新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伊莎,邱文富,李东新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保字第93-1号申请人林伊莎,女,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王荣栋、王情媚,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邱文富,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申请人李东新,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人林伊莎与被申请人邱文富、李东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狮民保字第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邱文富所有的车牌为闽C*****路虎牌揽胜运动版小型汽车一辆;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李东新名下的址于石狮市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狮房权证湖滨字第*****号;土地证号:狮湖国用(2005)第****号】。现申请人林伊莎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车辆、房屋的查封及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邱文富所有的车牌为闽C*****路虎牌揽胜运动版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或扣押。二、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李东新名下的址于石狮市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狮房权证湖滨字第*****号;土地证号:狮湖国用(2005)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清限审判员  蔡祖灿审判员  康志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淑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