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执字第01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萍与鲍芝贵、钱玉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萍,鲍芝贵,钱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1526号申请执行人李萍。被执行人鲍芝贵。被执行人钱玉凤。本院依据(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鲍芝贵支付申请执行人495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钱玉凤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萍向我院申请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李萍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司之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