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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1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萍与鲍芝贵、钱玉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萍,鲍芝贵,钱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1526号申请执行人李萍。被执行人鲍芝贵。被执行人钱玉凤。本院依据(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鲍芝贵支付申请执行人495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钱玉凤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萍向我院申请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李萍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司之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