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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3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韩芳张黎之查封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岑,韩芳,张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3执23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岑,男,1967年11月27日生,汉族,现住景泰县。被执行人韩芳,女,1966年2月6日生,汉族,现住景泰县。被执行人张黎,男,1966年2月15日生,汉族,现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景泰县人民法院(2015)景民二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韩芳、张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芳、张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8元、申请费150元。但被执行人韩芳、张黎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韩芳、张黎在银行(信用社)存款15000元予以冻结、划拨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苟盛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炯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