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刑初40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郭伶远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伶远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刑初4000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伶远,无职业。2003年12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04年12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1年12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2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看守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汉检刑诉(2015)第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伶远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伶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伶远于2014年5月1日20时许,与刘春占、崔超、刘中华等人(均另案处理)酒后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洪泰休闲会馆,因琐事与服务员张××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郭伶远和崔超、刘中华等人在刘春占的指使下,对洪泰洗浴休闲会馆进行打砸,将洪泰休闲会馆大厅内的电脑显示器、空调、花瓶、沙发、灯具、门窗玻璃、自动转门等物毁坏,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2295元。后被告人郭伶远被查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告人主体身份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伶远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郭伶远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庭审中,被告人郭伶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伶远于2014年5月1日20时许,与刘春占(另案处理)、崔超(已判刑)、刘中华(已判刑)等人酒后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洪泰休闲会馆,因琐事与服务员张××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郭伶远和崔超、刘中华等人在刘春占的指使下,对洪泰洗浴休闲会馆进行打砸,将洪泰休闲会馆大厅内的电脑显示器、空调、花瓶、沙发、灯具、门窗玻璃、自动转门等物毁坏,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2295元。后被告人郭伶远被查获归案。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张××、郭××、崔××、陈××、王××、魏××、李一×、唐××、李二×的证言,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天津滨海洪泰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出具的《购物收据》、《维修报价合同》,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1)宝刑初字第4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天津市李港监狱管理局出具的《释放证明书》,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汉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办案人员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常住人口登记表》、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当庭举证、质证,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伶远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伶远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伶远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建议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郭伶远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伶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2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宗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雅娟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众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