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民一初字第03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代翔与马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翔,马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3539号原告:代翔,男,1987年11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郑师玲,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云飞,男,1987年10月10日生,回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代翔与被告马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单正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翔的委托代理人郑师玲、被告马云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代翔诉称:被告马云飞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我借款2万元,并于2015年3月10日向我出具借条一张。后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借款。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我借款2万元。被告马云飞辩称:我记不清去年还是前年向原告借款5万元,已经还清3万元,还欠原告2万元借款,但我暂时实在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马云飞于2014年5月份向原告代翔借款5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向原告偿还了3万元借款,下余2万元至今未付。2015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载明“因生意周转今借到代翔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借款人:马云飞2015年3月10号”。此后原告代翔多次向被告催要下余借款无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代翔提交的借条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代翔与被告马云飞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马云飞偿还借款2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代翔借款2万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马云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单正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书文附:处理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有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