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特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特23号申请人:王其飞。申请人:杨远军。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王其飞与申请人杨远军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童文建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其飞与申请人杨远军因不当得利纠纷,于2016年1月15日经宁海县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杨远军应归还申请人王其飞款项3700元,定于2016年1月25日前付清。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童文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邬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