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苏友平犯受贿罪、犯贪污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1888号罪犯苏友平,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10月21日作出(1994)深中法刑一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友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生效后,1994年11月7日交付执行。罪犯苏友平于1996年11月6日获批准保外就医。该犯在保外就医期间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于2013年6月7日被重新收押。广东省监狱管理局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决定书》,决定对罪犯苏友平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期间,即2003年3月12日至2008年7月8日,共5年3个月27日不计入执行刑期。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11月23日以罪犯苏友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1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友平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6月7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共获得15次嘉奖,2015年3月、2015年8月共获得表扬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友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在保外就医期间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脱管脱逃达十年之久,为确保刑罚的严厉性和惩罚功能得以实现,确保刑罚执行的效果,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友平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赖建伟人民陪审员 江正峰人民陪审员 叶建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范嘉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