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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二终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龙宇、于春玲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宇,于春玲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二终字第28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巴彦淖尔市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邬瑞,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龙宇,男,196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于春玲,女,195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系龙宇妻子。上诉人巴彦淖尔市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宇、于春玲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7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国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邬瑞,被上诉人龙宇、于春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72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64元,退还上诉人巴彦淖尔市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单 久 芬审 判 员 张 莉 萍代理审判员 乌力吉仗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   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