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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任传茂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李学强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传茂,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李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28号申请执行人任传茂,男,汉族,1981年11月7日出生,住夏津县宋楼镇任堤村119号。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伟,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东地路、大学路交叉路口名苑小区A座商住楼1-2层。被执行人李学强,男,汉族,1975年10月5日出生,住平原县王庙镇前李村217号。本院在执行任传茂申请执行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李学强侵权纠纷,(2015)德中民终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因过付款��在业务庭室支取为由申请撤销强制申请,经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其撤销,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民终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文平审判员  王华杰审判员  尹奎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同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