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13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13民初2号原告李某甲,男,2009年12月1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原告母亲),女,1983年1月1日生,汉族。被告李某乙,男,1983年2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运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淑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