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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刑更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张锋1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358号罪犯张锋,男,汉族,小学文化,1973年8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系累犯。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以被告人张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2月1日被假释,假释期间因犯收购、销售赃物罪被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2000元)。2010年5月6日送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2013年5月1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1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根据罪犯张锋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张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17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张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锋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张锋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但罪犯张锋多次犯罪,且属累犯,主观恶性较深,依法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6年5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孙蕊莲代理审判员  张龙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