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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明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212号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三原县宴友思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毛卫强,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明明,男本院在执行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民初字第0118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15万元及利息和费用。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明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明明于2016年4月11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明明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明明银行存款1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蒲新一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宗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