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齐民初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绍兴县舒美针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莫名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舒美针织有限公司,绍兴县莫名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齐民初字第239-1号原告:绍兴县舒美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国根。委托代理人:沈利、徐雯。被告:绍兴县莫名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磊。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舒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莫名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尚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莫名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绍兴县舒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对绍兴县莫名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4元,减半收取852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67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宇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陈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