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5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苏建伍与被告叶小倩、林义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建伍,林义真,叶小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435号原告苏建伍,男,汉族,1987年4月8日出生,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苏建春,男,汉族,1991年11月4日出生,德化县人,住德化县。(系苏建伍之弟)被告林义真,男,汉族,1984年10月15出生,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叶小倩,女,汉族,1985年4月28日出生,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建伍与被告叶小倩、林义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建伍与被告叶小倩、林义真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建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艺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伟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