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法执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彭某燕与邱某明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法执字第00116号执行申请人彭某燕,女。被执行人邱某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某燕与被执行人邱某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暂时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案执行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蓝法民一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灵芳审判员 李祖坚审判员 罗周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庆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