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河南省卓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开封恒锐新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卓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封恒锐新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初字第908号原告河南省卓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开封恒锐新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卓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恒锐新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理由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卓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开封恒锐新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62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辉审 判 员 张传付审 判 员 杨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