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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陈伟洪盗窃罪2016刑初5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5刑初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务农,住广州市南沙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5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南检公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田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至6月,被告人陈某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珠江街珠江工业园南江三路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内,利用其在该公司从事保安工作的便利,多次盗窃正在承接该公司内部机电安装的上海某公司的电力电缆,以获取铜线变卖牟利。2015年6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盗得电力电缆三根(规格为ZA-YJV-4X240+1X120,价值人民币3254元)。次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在其所住的工棚旁缴获63捆铜线(净重18.1公斤,价值人民币728元)。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六个月以上十个���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有被害单位委托人陈泽伟的陈述、委托书、视频监控录像、视频截图、现场勘查笔录、相关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资料及被告人陈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亦当庭供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玉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志明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