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刑初字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龙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通川刑初字389号公诉机关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某,男,生于1986年2月19日,汉族,高中文化。2015年1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执行逮捕。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川检公诉刑诉(2015)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鲁丽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龙某某原系成都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工,从事四川电��台《XX》栏目广告的业务工作,于2015年7月6日离职。2014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龙某某通过李某认识了被害人李某某,被告人龙某某谎称自己是四川电视台广告运营中心总监,并向被害人李某某提供虚假名片。2014年11月8日,被告人龙某某以能够帮助被害人李某某在人民日报上刊登所需反映的情况为由,骗得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30000元。后被告人龙某某又编造谎言说人民日报记者要来成都采访被害人李某某,但在来的途中遭遇车祸而不能实施采访,同时拿出虚假的车祸现场照片蒙骗被害人李某某。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龙某某又以能够帮助被害人李某某在四川电视台报道所需反映的情况为由,并组织殷某、许某某等人冒充四川电视台工作人员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虚假采访和摄像,并从中再次骗得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40000元。后被告人龙某某将其中11300元支付给李��,李某于2015年7月10日又将该笔款项退还给被害人李某某。2015年12月8日,被告人龙某某退赔了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70000元,被害人李某某表示谅解并出具了刑事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及收条、借条、名片、照片、户籍证明、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殷某、罗某、叶某、王某的证言、员工离职通知、刑事谅解书和收条、证明和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龙某某在案发后退赔了被害人李某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龙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楚 军人民陪审员 李长明人民陪审员 任咏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殷 巧附相关法律条款: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