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侯执字第3311、36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张尧轸申请执行谢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尧轸,谢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311、3682-1号申请执行人张尧轸。被执行人谢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50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张尧轸申请执行谢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谢昊的川AXXX**宝马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并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