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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67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齐某、王某甲与王某甲、李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王某甲,李某,陈某,王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6723-1号原告齐某。原告王某甲。共同委托代理人文自进,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被告陈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共同委托代理人雷顺勇,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王某甲与被告陈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王某甲于2016年1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齐某、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马 娆人民陪审员  侯斌杰人民陪审员  史洪锡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