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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4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孙翠环与被告赵景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翠环,赵景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4民初81号原告孙翠环。被告赵景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翠环与被告赵景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翠环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翠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孙翠环承担。代理审判员  白洪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