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4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孙翠环与被告赵景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翠环,赵景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4民初81号原告孙翠环。被告赵景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翠环与被告赵景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翠环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翠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孙翠环承担。代理审判员 白洪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