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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民一初字第00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赵民一初字第00882号原告李某甲。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杨敏峰,赵县冀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瑞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原告诉讼请求,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李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告以婚后性格不和,经常吵架,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被告否认,但原告没有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原告于2015年3月份,起诉要求离婚,后两人和好,撤回起诉。裁判理由及结果综合以上情况,本院认为,原告以婚后性格不和,经常吵架,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被告否认,但原告没有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被告不同意离婚,且要求和好,仍有和好的希望,故原、被告还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应以不离婚为宜,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能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瑞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聪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